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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实施问答(第四期)
2019-09-06

 

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实施问答(第四期)

“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系统模型”课题组

 

      

为更好地帮助银行完成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下称“新准则”)的落地实施,银行业协会“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系统模型”课题组(下称“课题组”)在调研过程中收集、整理了银行的一些疑问,形成“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实施问答”(下称“问答”)供银行参考。问答会根据课题组的研究情况,分几期发布,以下为第四期内容。

 

1、如果需要进行追溯调整,实际利率法不可行的,如何处理?

回复:如果需要进行追溯调整,但是实际利率法不可行的,应当以施行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该金融资产的新的账面余额或该金融负债的新的摊余成本。

 

2、进行业务模式判断时,应该注意些什么?

回复:

(1)应该以银行关键或高层管理人员对金融资产管理的业务目的作为主要依据;

(2)在判断时,应该从金融资产组合的层次上确定;

(3)应该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应以 “最坏情况”或“迫于压力”等进行出售的预期可能发生的情形作为判断依据。

 

3、如果某项金融资产是以收取现金流为目的的,是否必须将其持有至到期?

回复:在判断业务模式时,虽然是以是否收取合同现金流为目的进行判断的,但是并不是要求企业必须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因此,即使因信用风险增加等原因造成出售该金融资产,该金融资产也依然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为目的的,并不影响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4、合同到期前出售金融资产是否会影响业务模式?

回复:如果在临近金融工具到期日出售,且出售产生的收入与剩余期间的合同现金流量相当,一般情况下是符合持有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这一业务模式的,业务模式不受影响。

 

5、具有担保抵押品的贷款是否影响现金流量特征判断?

回复:有无抵押品不影响现金流量特征判断。

 

6、在估值时,企业是否可以使用成本法获得公允价值?

回复:金融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企业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采用估值得出的结果,应当反应估值日在日常交易中可能采用的交易价格。成本法是估值方法之一,如果该笔金融资产因信息不足等原因无法获得公允价值,而成本法又是当时最适当的估值方法,是可以采用成本法进行估值的。

 

7、我行的某些贷款合同,附有相关的衍生工具,合同条款也允许该衍生工具进行单独处理或转让,是否仍然按照混合工具主合同整体进行处理?

回复: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主合同和衍生工具合同是在一起的,交易方也可能是同一方,但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实质是相互独立的,并非嵌入式衍生工具。因此,可以看做是两份独立的合同,被签成了一个合同。在会计处理时,不应该进行整体处理,而应该进行拆分处理。

 

8、如果剩余存续期少于12个月,如何计提未来12个月的预期信用损失?

回复:如果剩余存续期少于12个月,则按照剩余存续期或预计存续期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9、如果某金融工具在前一个会计期间已经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了损失准备,在新准则下该如何处理?

回复:如果在前一个会计期间已经计提了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那么在当期会计期间已经不再属于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况,应该按照未来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转回金额作为减值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10、某些贷款有担保或抵押,那么在考虑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时,是否将该担保或抵押考虑在内?

回复:一般来讲,贷款的担保或抵押只会影响违约时的风险敞口,但不会影响违约的发生概率,不会降低违约风险,因此在判断风险是否显著增加时,不应将担保品或抵押品考虑在内。

 

11、在计算ECL(预期信用风险损失)时,可以将具有共同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工具归为一组,进行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判断,请问从哪几方面判断是具有共同信用风险的?

回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判断是否具有共同信用风险特征:(1)是否是相同类型的金融工具;(2)信用风险评级是否相同;(3)担保品类型是否相同或相似;(4)初始确认日期是否相同或处于同一期间;(5)剩余到期期限是否相同或接近;(6)金融工具所处的行业是否相同或相近;(7)借款人所处的区域(省、市、郊区县、经济环境等);(8)担保品与金融资产的价值相比,是否对违约率构成较大影响(比如,某些地区无追索权的贷款;贷款与打包品价值的比率等)。

以上特征不是唯一也不是绝对指标,仅供参考。

 

12、在判断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变化时,逾期30日是底线指标,但是准则说也可推翻,是否能举例说明?

回复:如果该逾期是由于行政监督而导致的借款人无法按期付款,并非借款人本身信用情况造成的,不能根据逾期30日判断借款人风险恶化;又如通过分析贷款人或借款人的历史数据,发现违约信用风险显著增加与30日没有直接的或紧密的关联关系,则可以根据分析结果延长这一时间。

 

13、计算预期损失时,咨询公司给我们提出直接使用巴塞尔协议的监管数据,是否适当?

回复:不能直接使用巴塞尔协议下的监管数据,需要解决以下差异:

(1)巴塞尔协议使用全周期法或者混合时点法统计计算历史PD数据均值,而IFRS9或CAS22(2017)是按照时点法加上宏观经济调整进行统计的;

(2)巴塞尔协议下零售风险敞口数据需要至少5年数据,对公、银行和主权敞口需要至少7年数据;而IFRS9或CAS22(2017)则没有这一要求;C

(3)巴塞尔协议下违约概率期间要求是12个月,而IFRS9或CAS22(2017)则需要12个月或整个存续期;

(4)巴塞尔协议下PD和LGD有下限,LGD需要根据经济衰退情况进行调整,而IFRS9或CAS22(2017)则没有这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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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

“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系统模型”课题组

深圳市优必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1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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